企业发生的支出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除了要满足与取得收入相关、真实发生、合理等基本原则,还必须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最常见的税前扣除凭证是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但并非所有支出都必须以发票作为唯一凭证。

对于境内企业之间发生的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原则上以发票(含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支出,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可以凭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除了发票,符合规定的其他合法凭证还包括财政票据(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完税凭证、工资薪金发放表、银行付款单据等,具体适用哪种凭证取决于业务性质,例如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通常不需要发票,而是以工资表、银行代发记录等作为扣除依据。

实务中,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凭证管理制度,在发生支出的当下就同步取得符合要求的税前扣除凭证,避免年度汇算清缴时因为凭证缺失或不合规,导致相关支出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进而增加企业的实际税负。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适用需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判断,欢迎预约顾问免费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