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公平交易原则)——即定价要和无关联的第三方之间一样公允。不符合、且减少了应纳税收入或所得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做特别纳税调整(转让定价调整),还可能加收利息。(《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一、主要风险点

风险说明
转让定价关联购销、服务、无形资产定价偏离独立交易,转移利润
资本弱化关联债权融资超标(一般企业债资比 2:1、金融 5:1),超部分利息不得扣
无偿/低价关联间无偿拆借、低价转让资产等
费用不实向境外关联方支付不合理服务费、特许权费

二、合规义务

①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随汇算申报;②达到标准要准备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国别报告);③关联交易要有合理商业目的和定价依据。

三、提醒

①别用关联交易人为转移利润避税,触发调整+加息;②境内外关联架构要提前规划、留存证据;③一般反避税条款下,无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会被否定。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别纳税调整)第四十一至四十七条。以最新规定为准。
本文更新于 2026-09-14。关联交易与转让定价税务合规,可咨询光年财税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