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用以后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结转弥补,一般企业的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为5年,也就是说,某一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可以用未来5个纳税年度的所得进行弥补,超过5年仍未弥补完的部分,不能再继续结转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特定类型的企业享有更长的亏损结转年限,例如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可以延长至10年;受疫情等特殊因素影响较大的部分行业企业,也曾在特定时期获得过延长亏损结转年限的阶段性支持政策,具体以现行有效政策为准。

亏损弥补遵循"先亏先补"的原则,即企业在计算某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先用最早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进行弥补,弥补完毕后仍有所得的,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需要建立清晰的亏损结转台账,逐年跟踪记录各年度亏损的形成和弥补情况。

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形下,亏损结转弥补还涉及是否可以由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继续结转弥补、结转限额如何计算等特殊规则,这类情形较为复杂,建议企业在筹划重组方案时提前咨询专业税务顾问,评估亏损结转对交易方案整体税负的影响。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适用需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判断,欢迎预约顾问免费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