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的正常享受,通常与工伤职工的就医选择存在密切关联,为了规范工伤医疗管理、保障工伤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会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建立相应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俗称“工伤定点医院”)体系,工伤职工原则上需要在这些协议医疗机构范围内就医治疗,才能够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正常享受医疗费用的报销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这项规定确立了工伤职工就医的基本规则——原则上应当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但充分考虑到实际发生工伤事故时,可能存在情况紧急、来不及选择或者转诊到协议医疗机构的现实情况,特别规定了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就近急救的例外情形,体现了制度设计在规范性要求和现实紧急救治需要之间的合理平衡。

对于紧急情况下先到非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急救处理的工伤职工,通常在病情得到初步稳定控制后,还需要按照规定,转诊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继续接受后续的治疗,这样才能够保障后续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能够正常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报销范围;如果工伤职工并非因为紧急情况所迫,而是自行选择前往协议医疗机构范围之外的其他普通医院就医(比如仅仅是出于个人偏好选择了某家非协议的知名医院),相应产生的医疗费用,很可能因为不符合工伤保险医疗管理的规范性要求,而无法被认定为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报销条件,需要由工伤职工自行承担这部分费用。

建议工伤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第一时间了解和确认属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具体名录范围,在非紧急情况下,尽量选择在这些协议医疗机构范围内就医治疗,确保后续的医疗费用能够正常纳入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如果因为伤情紧急,确实需要先就近到非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急救处理,应当在病情稳定后,及时咨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了解具体的转诊安排要求,尽快转至协议医疗机构继续接受规范治疗,避免因为医疗机构选择不当,影响自身应当享有的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