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存在明显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比如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未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对已经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等),这类违法违规行为本身,无论是否最终导致了实际的工伤事故发生,都可能面临应急管理部门等监管机关的行政处罚,如果这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导致了实际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员工工伤,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会在原有安全生产违法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叠加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保障责任。
工伤保险待遇的获得,前面已经反复强调,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工伤职工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构成要件,就可以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保障,这项保障的获得,不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用人单位对事故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条件,即便用人单位自身完全没有过错、工伤事故纯粹是因为其他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只要构成工伤,工伤职工依然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但与此同时,如果用人单位自身确实存在明显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且这种违法违规行为,跟实际发生的工伤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联,用人单位除了需要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外,还需要就其自身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本身,独立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时,通常会同步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情形,并依据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采取责令改正、罚款、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如果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造成的事故后果,情节特别严重,达到了刑法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相关罪名的入罪标准,相关的直接责任人员,还可能被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建议用人单位准确理解工伤保险待遇保障、与因自身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需要承担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是相互独立、并行不悖的两个不同法律责任层面,不能因为已经依法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就认为可以免除自身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本身,所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从根本上重视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切实排查整改各类安全生产隐患,而不能简单依赖工伤保险制度,来“兜底”处理因自身安全管理失职导致的工伤事故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