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和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核心法律文件,其内容的完整性和明确性,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保障程度,劳动合同法明确列举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备条款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这些条款内容,理应在双方签署劳动合同的当时,就已经协商一致、明确记载。
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先签署一份内容空白或者内容不完整的劳动合同,声称相关具体条款内容会在日后再行补充完善,这种做法存在明显的合规瑕疵和潜在风险——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内容,理应是双方在签署合同这一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发生的当时,就已经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而不是可以由一方(通常是掌握相对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在合同签署后,单方面后续补充填写的内容。
这种签署空白合同的做法,给劳动者带来的核心风险,在于劳动者事实上丧失了对后续被填写的具体合同条款内容,进行事先知情和协商确认的机会和权利,用人单位完全有可能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和操作便利,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填写对劳动者明显不利的条款内容(比如约定低于劳动者实际预期或者面谈时口头承诺的工资标准、约定不合理的超长工作时间、设置不公平的违约金条款等),而劳动者由于最初签署的是空白合同,即便后续发现被填写的条款内容与自己的真实预期严重不符,在举证和维权方面也会面临较大的困难和不利局面(比如很难证明双方最初协商时的真实约定内容)。
建议劳动者在入职签署劳动合同环节,坚决拒绝签署任何内容空白、约定日后再补充完善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坚持要求用人单位在签署合同前,就已经完整、清晰地列明包括工资标准、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在内的全部必备条款内容,仔细审阅确认所有条款内容均符合双方此前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愿后,再正式签署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坚持要求签署空白合同、拒绝提供完整的合同文本,劳动者应当对此保持高度警惕,这很可能预示着用人单位存在不良的用工管理意图,建议劳动者审慎评估是否继续入职该用人单位,必要时可以拒绝签署这种不规范的空白合同,并保留好相关的入职沟通证据材料,以备可能需要的后续维权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