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本质上是通过社会保险的方式,为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的劳动者,提供相对统一、稳定的保障机制,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传统意义上劳动者需要通过普通民事侵权诉讼,向用人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救济途径,这种制度设计的核心考量,一方面是为了给劳动者提供更加及时、确定性更强的保障(不需要经过复杂的民事侵权责任认定和诉讼程序),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因为普通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不确定性和潜在高额赔偿风险,而对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过重负担。

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前提下,员工因为工作场所安全隐患(比如地面湿滑)遭受的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主要的保障和救济渠道,就是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伤残待遇等,按照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的普遍理解,员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通常不能再就同一起工伤事故,额外向用人单位主张普通民事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也是为什么前面反复强调,用人单位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具有极其重要意义的原因之一——这不仅是履行法定义务,也是为用人单位自身,构建起相对确定、可预期的工伤事故责任处理机制,避免面临普通民事侵权诉讼可能带来的更高不确定性风险。

但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情况就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自行向工伤职工支付相应的费用,也就是说,员工原本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的各项待遇保障,在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的情况下,转变为完全由用人单位自身承担的直接支付责任,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实际面临的经济负担和风险,通常会显著高于正常依法参保、由工伤保险基金分担相应责任的情形。

建议餐饮企业高度重视工作场所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比如及时清理地面积水、设置防滑警示标志、铺设防滑垫等具体措施),从源头上降低员工因地面湿滑等安全隐患摔伤的风险;同时务必依法为全体员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这既是履行基本的法定义务,也是为企业自身构建相对确定、风险可控的工伤事故责任处理机制的重要保障,避免因为未依法参保,而在真正发生工伤事故时,需要自行承担全部本可以通过社会保险分担的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