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经过治疗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相应的伤残等级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安排该职工继续在原岗位或者其他岗位工作,法律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严重程度,设置了区别对待的具体规则,用人单位需要准确了解这些规则,依法履行相应的岗位安排或者待遇支付义务。
对于评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属于伤残等级中最为严重的几个等级)的工伤职工,法律规定应当退出工作岗位,这类职工由于伤残程度较重,通常已经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法律不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安排其从事工作,而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伤残津贴,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同时用人单位需要为其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等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对于评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属于伤残程度相对四级以上稍轻、但仍然对劳动能力有较大影响的等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妥善安排工作,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原则上负有为这类工伤职工,安排与其伤残后实际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岗位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经过评估,确实难以为该职工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可以选择不安排工作,但相应地,需要由用人单位按月向该职工发放伤残津贴(具体标准按照相应的计发规则确定),保障其基本生活来源。
对于评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属于相对较轻的伤残等级,通常保留了相对更多的劳动能力,法律规定,这类职工通常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正常安排相应的工作,只有在劳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情况下,才涉及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处理(具体标准根据伤残等级和属地规定确定)。建议用人单位准确对照工伤职工评定的具体伤残等级,依法履行相应的复工岗位安排、伤残津贴发放或者相应补助金支付等义务,避免因为对不同伤残等级适用的具体规则理解不清晰,产生用工合规风险和劳动争议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