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回购条款是投资人的"退出保险"——约定触发条件(如约定期限内未上市、业绩未达标、重大违约)出现时,由创始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按约定价格回购投资人股权。关键是分清"谁来回购":股东回购一般有效可履行;公司回购受资本维持限制。

一、常见触发与定价

①触发:约定期限内未合格上市、未完成下一轮融资、业绩对赌未达标、重大违约或欺诈、实控人变动等;②定价:常为投资本金 + 年化收益(单利,如 8%–12%),或按约定公式(以协议为准)。

二、谁回购,效力大不同

回购主体效力/可履行性
创始股东 / 实际控制人一般有效且可履行
目标公司协议一般有效,但履行须符合股份回购/减资、利润分配等强制规定("有效≠可履行",见:对赌协议)

三、设计要点

①明确回购主体、触发、价格、期限、行权程序;②创始人视角要评估连带回购压力、约定行权窗口/上限;③与减资/分配程序衔接(相关:退出机制)。

法规依据:新《公司法》(2023年修订,2024-07-01施行)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
本文更新于 2026-09-06,以官方最新规定为准。回购/对赌条款设计与风险评估,可咨询光年财税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