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的核心职权: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选举和更换董事及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重大事项。

会议召集程序: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提前通知全体股东。

表决方式: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建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约定的程序召开股东会,规范制作和保存会议通知、签到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确保股东会决议的程序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决议效力争议。

建议规范股东会召开程序并妥善保存会议文件,欢迎预约顾问协助设计公司治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