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的性质:公司章程是依法登记备案、对外公开的公司基础性文件,记载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情况、公司治理架构等基本信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股东协议的性质:股东协议通常是部分或全体股东之间私下签订的补充性协议,可以就公司章程未详细规定、或者股东希望进一步细化约定的事项(比如具体的表决权安排、股权转让限制、僵局解决机制等)做出更个性化的安排,通常不对外公开。

两者发生冲突时的处理:如果股东协议的约定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存在冲突,由于公司章程具有对外公示和普遍约束的效力,在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场景下,通常优先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但在股东内部关系层面,如果股东协议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通常在协议签署方之间具有约束力。

建议:企业股东在设计公司治理架构时,建议将核心的、需要对外公示的治理规则纳入公司章程,同时通过股东协议就更细化、更具个性化的内部安排做出补充约定,两者应当尽量保持一致,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冲突和适用争议。

建议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核心条款尽量保持一致,避免适用冲突,欢迎预约顾问协助设计治理文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