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进项税额转出,是指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后来发生了不得抵扣的情形(改变用途、非正常损失、用于免税/简易/福利等),要把这部分进项从当期进项里转出、补回税款。它是"先抵了、后不该抵,再吐回去"。
一、常见转出情形
| 情形 | 说明 |
|---|---|
| 改变用途 | 购进货物/服务转用于免税、简易、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
| 非正常损失 | 被盗、丢失、霉烂变质、违法被没收销毁等 |
| 免税项目耗用 | 用于免税项目的已抵扣进项 |
二、怎么算
①能准确确定的按实际转出;②无法准确划分的按规定公式/比例计算转出;③在发生当期做进项转出、体现在申报表。
三、提醒
①转出不是"作废发票",而是纳税调整;②非正常损失要留存证据说明;③购进时就判断用途避免频繁转出(不得抵扣见:不得抵扣)。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改增相关规定及进项税额转出相关规定。以最新规定为准。
本文更新于 2026-09-14。进项转出与税务合规,可咨询光年财税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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