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优先权(Liquidation Preference)是优先股投资人在投资协议中普遍要求获得的一项核心保护性权利,其基本逻辑是,在公司发生清算解散、或者被并购收购等被视为清算事件的情形下,持有优先股的投资人,有权在公司普通股股东(包括创始人、员工期权持有人等)获得任何清算分配之前,优先获得约定金额的分配,这项权利的设计初衷,是为了在投资人承担了较高投资风险(尤其是早期投资阶段,公司未来发展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一定的下行风险保护。
清算优先权倍数,具体决定了投资人优先获得分配的金额计算方式——是以投资人原始投资金额为基数,乘以约定的倍数,市场上最常见、也相对被认为对创始团队更加友好的倍数设置是1倍(即投资人在优先分配环节,只能拿回相当于其原始投资本金的金额,不涉及额外的溢价保护),但在某些融资环境相对紧张、或者投资人议价能力较强的情况下,也可能出现1.5倍、2倍甚至更高倍数的清算优先权约定,这意味着投资人在优先分配环节能够拿走远超其原始投资本金的金额。
清算优先权倍数对创始人利益的实际影响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未来实际退出(被并购或者IPO)时的整体估值水平:如果公司退出时的整体价值远高于此前各轮融资的优先清算权分配总额,清算优先权对创始人和其他普通股股东实际能够分得的剩余价值影响相对有限;但如果公司退出时的整体价值并不算特别理想(比如只是实现了温和的增值,或者甚至面临不太理想的退出情形),较高倍数的清算优先权设置,可能导致投资人在优先分配环节就拿走了绝大部分甚至全部的退出所得,留给创始团队和普通股股东的剩余价值空间被大幅压缩,甚至可能出现创始人在公司历经多年艰苦创业后,最终实际所得却非常有限的不利局面。
建议创始人在融资谈判过程中,充分理解清算优先权倍数条款的具体含义和潜在影响,尽量争取相对更加友好、倍数适中(比如坚持1倍标准倍数)的清算优先权约定,同时也需要关注该项优先权是否为“参与型”(投资人在拿回优先分配金额后,还能够按比例参与剩余价值的进一步分配)还是“非参与型”(投资人在拿回优先分配金额后,不再参与剩余价值分配,此时普通股股东能够分享全部剩余价值),“参与型”清算优先权对创始人和普通股股东的利益侵蚀程度通常更大,建议创始人在专业律师和财务顾问的协助下,充分理解各类具体条款设计的实际影响,进行合理的谈判争取,避免因为对复杂融资条款理解不充分,在公司未来实际退出时面临不利的价值分配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