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已经讨论过,可转换债券作为一种兼具债权和未来转股权利双重属性的过桥融资工具,投资人在最初投入资金的时点,其法律地位是以债权人身份存在的,这跟直接以股权投资方式入股(投资人在完成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存在本质区别,理解这个身份转换的具体节点和所需完成的法律程序,对天使投资人和被投公司双方都很重要。

在可转债存续期间(尚未触发转股条件),投资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是基于债权人身份的权利,比如按照约定获得利息回报的权利、以及在到期日届满且未能触发转股的情况下要求公司偿还本息的权利,投资人此时通常不享有公司股东才拥有的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分红权)、优先认购权等股权性质的权利,这个阶段投资人对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参与程度,通常也相对有限(除非可转债协议中另有特殊的知情权或者观察员权利等约定)。

当可转债协议中约定的转股触发条件(最常见的是公司完成约定规模以上的下一轮正式股权融资)成就后,投资人可以依据协议约定,行使将其持有的可转债本息,按照约定的转股价格或者折扣机制,转换为公司相应比例股权的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转股权利的“行使”本身,还只是启动了身份转换的法律程序,投资人要真正、完整地取得公司股东的法律身份,还需要完成一系列必要的公司法律程序,包括公司股东会就新增股东和相应的股权变动作出决议确认、根据转股情况修改公司章程(将新股东信息、认缴出资额、持股比例等纳入章程记载)、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只有完成这些法律程序后,投资人才算正式、完整地取得公司股东身份,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各项权利。

建议天使投资人和被投公司,在可转债协议中,就转股触发条件达成后,具体的转股操作流程、时间节点安排、以及公司应当配合完成的股权变更法律程序,进行清晰明确的约定,确保一旦触发条件成就,投资人能够顺畅、及时地完成身份转换、正式取得股东资格,避免因为对转股具体操作流程和法律程序理解不清晰、公司配合不及时等原因,导致投资人的股东身份取得出现不必要的延误或者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