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d Leaver和Bad Leaver这组概念,源自境外成熟市场股权激励和创业投资实践中,被广泛用于区分不同性质的员工离职情形,并据此设定差异化的股权(期权)处理规则,这套机制设计的核心逻辑,是希望通过对不同离职情形赋予不同的股权处理条件,既能够合理保护那些非因自身过错原因离职员工的既得利益,也能够对存在严重过错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离职员工,形成相应的经济约束和惩戒机制,维护股权激励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Good Leaver(良性离职)通常涵盖的具体情形,包括员工因为正常退休、因病或者伤残丧失工作能力、公司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友好解除等不涉及员工自身过错的离职情形,在这些情形下,考虑到员工离职并非因为自身存在不当行为,股权激励协议通常会给予相对公平合理的股权处理条件,比如允许员工按照公司当前的公允价值(或者接近公允价值的价格),处置其已经成熟兑现的股权部分。
Bad Leaver(不良离职)通常涵盖的具体情形,包括员工因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存在欺诈、贪污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被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对公司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员工主动离职并很快加入直接竞争对手公司等被认为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在这些情形下,股权激励协议通常会约定相对严厉、不利于该员工的股权处理条件,比如公司有权仅按照员工当初获授期权时的原始行权价格(甚至可能低于行权价格的象征性价格)强制回购其已经成熟的股权,同时直接取消其尚未成熟兑现部分的全部股权权益,作为对其过错行为的经济约束和惩戒。
建议创业公司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充分借鉴Good Leaver和Bad Leaver这套差异化处理机制的合理内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行业惯例,在股权激励协议中清晰界定不同离职情形的具体认定标准,以及各自适用的股权处理条件,这不仅有助于在员工离职时提供清晰、可预期的处理依据,减少双方的争议和纠纷,也有助于通过合理的经济激励和约束机制设计,更好地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正当利益,建议企业在具体条款设计时,委托专业的股权激励顾问和律师,结合行业惯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既公平合理又具备足够约束力的差异化离职股权处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