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房产、设备、知识产权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或增资公司,之后再转让这部分股权,计税成本该怎么算,关键要回到出资那一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在税法上本身就被视同转让行为,出资人需要按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原计税成本的差额确认转让所得并缴税。
正因为出资环节已经按公允价值确认过一次所得并计缴了相应税款,所以后续再转让由此形成的股权时,其计税成本应当按照出资时确认的公允价值(也就是已经完税的计税价值)来确定,而不是按这项非货币性资产原来的历史账面成本,否则就相当于同一笔增值被重复计税或者被遗漏计税。
举个例子,股东用一台评估价值500万、账面原值只有200万的设备出资,出资环节需要就300万的增值部分确认所得并依法缴税,之后这部分对应的股权计税成本就应当按照500万这个完税后的公允价值确认,而不是按设备最初的200万账面成本来算,这样将来转让股权时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提醒的是,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环节的评估报告、完税凭证等资料一定要妥善保存,作为日后确认股权计税成本的重要依据,如果出资环节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或者相关凭证缺失,将来转让时计税成本很可能不被认可,导致按较低成本甚至零成本计算所得,税负明显上升。
概括来说,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和后续股权转让是前后衔接的两笔应税行为,只有出资环节完税闭环做扎实,后续转让的计税成本才能顺利确认。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涉及的评估作价与完税衔接较为复杂,建议提前预约顾问梳理出资历史和凭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