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基本征收原则是"单环节征收",即应税消费品在生产完成销售出厂环节缴纳一次,之后进入批发、零售等流通环节一般不再重复征收,这与增值税的多环节征收机制存在本质区别。
生产销售环节的纳税义务人是生产并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企业或个人;委托加工环节,如果受托方为个人以外的单位,一般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如果直接销售,通常不再重复缴纳消费税,但用于连续生产其他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按规定抵扣已纳税款。
进口环节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海关在办理进口手续时代征消费税,计税依据通常是组成计税价格,具体计算涉及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等因素,计算方法较为专业。
值得注意的是,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等部分品目,消费税的征收环节被调整到零售环节而非生产销售环节,这类特殊品目的纳税义务人和计税规则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不同,相关行业企业需要单独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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