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受托方在交货时代收代缴(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计税优先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售价;没有同类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组价 =(材料成本 + 加工费)÷(1 − 消费税比例税率),再乘税率。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不再缴,用于连续生产的已纳税可按规定抵扣。

一、谁缴、怎么算

要素规则
纳税人/代缴委托方是纳税人,受托方代收代缴(受托方为个人除外,由委托方缴)
计税价(有同类价)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售价
计税价(无同类价)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二、收回后的处理

①直接销售:已由受托方代缴,委托方不再缴消费税(按规定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销售的);②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收回时已纳消费税可按规定抵扣。

三、提醒

①受托方是个人的,委托方收回后自行缴;②"材料成本+加工费"口径要准确;③复合计征品目组价还要加从量部分(见:从价从量)。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委托加工的规定。以最新规定为准。
本文更新于 2026-09-14。委托加工消费税计算与合规,可咨询光年财税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