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受托方在交货时代收代缴(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计税优先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售价;没有同类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组价 =(材料成本 + 加工费)÷(1 − 消费税比例税率),再乘税率。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不再缴,用于连续生产的已纳税可按规定抵扣。
一、谁缴、怎么算
| 要素 | 规则 |
|---|---|
| 纳税人/代缴 | 委托方是纳税人,受托方代收代缴(受托方为个人除外,由委托方缴) |
| 计税价(有同类价) | 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售价 |
| 计税价(无同类价) | 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
二、收回后的处理
①直接销售:已由受托方代缴,委托方不再缴消费税(按规定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销售的);②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收回时已纳消费税可按规定抵扣。
三、提醒
①受托方是个人的,委托方收回后自行缴;②"材料成本+加工费"口径要准确;③复合计征品目组价还要加从量部分(见:从价从量)。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委托加工的规定。以最新规定为准。
本文更新于 2026-09-14。委托加工消费税计算与合规,可咨询光年财税研究院。
本文更新于 2026-09-14。委托加工消费税计算与合规,可咨询光年财税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