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的核心逻辑是"企业限制员工择业自由,就要为此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这是双向义务。如果企业和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员工离职后企业没有按约定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比如超过一定期限未支付),员工是有权主张该竞业限制条款对自己不再具有约束力的,企业单方面想通过协议限制员工却不履行补偿义务,法律上通常是站不住脚的。

对企业来说,与其在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却因为疏忽不按时支付补偿,导致协议实际上形同虚设,不如在设计竞业限制条款时就想清楚:这个岗位是否真的有必要设置竞业限制、企业是否有持续支付补偿的预算和执行意愿,避免协议签了却因为执行不到位而失去应有的保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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