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门槛: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法定情形,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属于经济性裁员,适用相应的特殊法定程序。

法定实体条件:经济性裁员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形为前提(比如企业确实面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等),用人单位不能以经济性裁员为名,行随意解雇员工之实。

法定程序要求: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

优先留用和优先招用的义务:裁减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经济性裁员涉及严格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建议咨询专业顾问全程把关,欢迎预约顾问协助处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