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关系的并存性:员工与公司之间除了基础的劳动合同关系外,如果参与了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还会基于股权激励协议建立起另一层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股权/期权授予)法律关系,这两层法律关系在性质上是相互独立、并行存在的。
争议处理规则的差异:因股权激励产生的争议(比如员工离职后行权资格、回购价格等纠纷),通常被认定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一般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而不完全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等劳动法特有的处理程序,具体以司法实践的最新认定为准。
离职对股权激励的影响:员工离职通常会触发股权激励协议中约定的行权、兑现或回购等条款,具体的处理方式(比如未行权的期权是否失效、已行权股份是否需要按约定价格被公司回购)取决于股权激励协议本身的具体约定。
建议:企业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应当在协议中清晰约定与员工劳动关系状态变化(离职、退休、被解除劳动合同等不同情形)相对应的股权处理规则,避免因约定不明在员工离职时产生纠纷,同时也应关注股权激励协议本身与劳动合同在法律适用上的差异。
建议股权激励协议清晰约定与离职情形对应的处理规则,欢迎预约顾问协助设计股权激励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