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都有员工手册、考勤制度、奖惩规定,觉得“我制度里写了严重违纪可以开除,那辞人就名正言顺”。但如果这套制度没做对一件事,真到仲裁时它可能一分不顶用,辞退照样被认定违法。
这“一步”就是制度的合法性——民主程序 + 公示告知。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比如考核、奖惩、解除条件等),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要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换句话说,制度不能是老板一个人在办公室写完、锁在抽屉里的“内部文件”。如果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员工从来不知道有这么一条,那么当你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他并主张不赔偿时,仲裁和法院很可能不认可这个依据,结果就是违法解除、要赔2N。
把制度做“能用”的要点有几个:内容要合法合理(不能违反法律、也不能明显不合理,比如“迟到一次即开除”);制定和修改要走民主程序并留痕(讨论记录、协商记录);要向员工公示或告知并留下证据(员工签收员工手册、培训签到、系统确认等);对“严重违纪”要有相对明确的界定,而不是笼统一句话。
把这几件事做扎实,规章制度才能在需要时成为公司合法管理和辞退的有力依据;否则,再详细的制度也只是纸面文章。制度不是写出来就有用,而是“依法定出来、让员工知道”才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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