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嘛,觉得不合适随时让他走就行”——这是流传最广、也最容易让公司吃亏的用工误解之一。试用期确实给了双方一个相互考察的窗口,但它不等于公司可以“无理由、零成本”地辞人。

劳动合同法给试用期辞退设了条件:用人单位要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常依据的是“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条。注意关键词——“被证明”和“录用条件”。也就是说,你得先有明确的录用条件(这个岗位要达到什么标准),再有证据证明这个人没达到,才能据此解除且不用赔偿。

现实里踩坑的往往是:招人时根本没写清楚录用条件,试用期也没有任何考核记录,等到觉得“这人不行”想辞退时,拿不出任何客观依据,只有一句“感觉不合适”。这种情况一旦员工申请仲裁,很容易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公司照样要赔。

正确的做法是把功课做在前面:入职时就用书面形式明确该岗位的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让员工签字知悉;试用期内做真实的考核、留下记录(工作成果、考核表、沟通反馈等);如果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依据这些证据解除,并向员工说明理由。程序和证据齐全,试用期辞退才是安全的。

还要注意几个细节:试用期的期限有法定上限(与合同期限挂钩),不能随意约定过长;试用期工资也有下限;而且不能“只签试用期合同”——单独约定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把这些都做对,试用期才能真正发挥筛选作用,而不是变成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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