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规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通常是受让方,也就是买方在支付股权价款时,本应代扣代缴转让方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这是法定的程序性义务。

如果受让方没有依法履行扣缴义务,责任并不会简单地转嫁到某一方身上,税务机关一般会先要求纳税人也就是转让方自行申报并补缴税款,因为纳税义务本身归属于转让方,不会因为扣缴义务人失职而消失;与此同时,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通常表现为处罚和滞纳金。

现实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交易双方在合同里约定税费各自承担,但受让方图省事没有去税务机关申报扣缴,等到多年以后股权再次变更或者公司出现其他税务事项时,历史遗留的这笔税款才被翻出来,这时候补税加滞纳金往往已经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需要提醒的是,扣缴义务的履行情况和转让方能不能顺利完成后续的股权变更登记有直接关系,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变更登记时通常会要求提供完税凭证,扣缴环节没做好,实际上会拖慢整个交易的进度。

总的来说,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的责任是并行存在的两条线,任何一方疏忽都会带来实际的税务风险,交易时最好把完税环节当作交割的必要步骤来安排。

股权交易涉及的扣缴申报流程建议交割前提前梳理,如有疑问可预约顾问协助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