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如果认为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没有正当理由,会按照规定的方法重新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对这个核定结果不认可的,是有法定救济途径的,并不是核定结果一出来就没有商量余地。
常规的路径是先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向作出核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会对核定的依据、方法、计算过程重新审查;如果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税收征管法体系下针对征税行为设置的两级救济安排。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税收征收纠纷通常适用先复议后诉讼的原则,也就是说对征税行为本身有异议的,一般需要先经过行政复议这道程序,而且复议申请前往往要求纳税人先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具体前置条件建议对照当时的核定决定书逐条核实。
实务中能不能复议成功,关键还是要看有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撑原申报价格的合理性,比如同期的资产评估报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类似交易的市场价格等,材料准备得越扎实,复议阶段争取到调整或撤销核定结果的可能性就越大。
总的来说,被核定调整不代表就没有辩驳空间,及时启动复议程序、备齐支撑材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步骤。
复议涉及的证据准备和程序时限要求较为严格,建议尽早预约顾问协助梳理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