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对赌(估值调整协议)约定的业绩条件没有达成,投资方要求原股东按约定价格回购股权,这在税务上仍然被认定为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回购方支付的价款就是本次转让所得的计算基础,原股东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点并不会因为交易背景是对赌失败而有本质区别。

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是回购价格的确定方式。很多对赌协议约定的回购价是原投资款加固定利息,或者原投资款减去已分配收益,这个价格和标的公司当时的实际净资产状况可能存在差距,如果明显偏低又没有合理商业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的核定方法重新确定计税依据。

举个常见的例子,投资机构以一千万元入股,约定业绩未达标则由创始人按原投资款加约定利息回购,如果这时候公司账面净资产已经大幅缩水,加息后的回购价相对于股权当下的公允价值反而偏高,这种情况通常按实际交易价格计税,争议相对较小;但如果是相反情形,则需要留意被核定的风险。

还要注意区分回购款里哪些部分属于股权价款、哪些属于违约金或补偿款,两者在税务定性上可能不同,合同条款如果没有清晰拆分,后续申报时容易产生分歧,建议在协议起草阶段就把价款构成写清楚。

简单说,对赌回购不是单纯的退钱,而是要按股权转让重新走一遍完税流程,价格公允性和款项性质的界定是处理这类业务的关键。

对赌回购涉及的价格拆分和计税基础判断专业性较强,建议结合具体协议条款预约顾问详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