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名下的往来款挂账,通常指公司账上记录着法人从公司借款、或公司欠法人款项,长期没有结清。这类挂账如果说不清楚原委,本质上会被认定为股东借款。
根据财税〔2003〕158号规定,个人股东从企业借款,纳税年度终了后既未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可能被视同企业对股东的分红,需要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除了税务风险,这类挂账在公司注销或股权变更时也会成为障碍——工商和税务部门通常要求先理清往来账,才能推进简易注销或股权变更手续。
建议企业定期核查法人名下的往来账余额,跨年未清的部分尽早归还或做规范化处理,避免在需要办理注销、股权变更等手续时因为这笔“说不清楚的钱”而卡住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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