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老板习惯把公司账户当作自己的“钱包”,需要用钱时直接从公司账上借出,觉得反正是自己的公司,早晚能还上。但税务上对这类行为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财税〔2003〕158号文件,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以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20%。
也就是说,只要是在12月31日之前借出、当年年底前没有归还的部分,就存在被认定为视同分红的风险。建议企业年底前对股东借款做一次专项清理,能归还的尽快归还,确实需要长期占用资金的,建议咨询顾问评估是否有更合规的处理方式。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适用需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判断,欢迎预约顾问免费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