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企业向个人支付小额零星经营支出(如临时找个人提供的零星服务、零星采购),当对方是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且业务金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时,可以凭载明个人信息的收款凭证等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不必非要发票。关键变化是:随着 2026 年增值税法施行,自然人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由 500 元提高到 1000 元,相应地,判断"小额零星"的这个金额标准也提高到 1000 元/次(日)——也就是说,未达 1000 元的这类个人零星支出,可凭合规内部凭证税前扣除。核心:标准提高,但仍要业务真实、凭证要素齐全。

一、政策要点

要点说明
适用向无需办税务登记的个人支付、未达增值税起征点
金额标准随起征点由500提高到1000元/次(日)
扣除凭证可用载明个人信息的收款凭证等内部凭证

二、凭证要素别缺

①收款凭证需载明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支出项目、金额等;②业务要真实;③超过标准或经常性的,仍应取得发票。

三、提醒

①仅限小额零星、个人、未达起征点情形,别滥用;②以现行政策与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③经营性、达标的支出该开票开票。

说明:本文为一般性财税知识科普,不构成个案税务意见;具体政策、税目与办理口径以现行法规和主管税务/市场监管部门为准,个案需按企业实际核实。
本文更新于 2026-09-17。小额零星支出凭证与税前扣除合规,可咨询光年财税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