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防范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建立了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的认定和管理机制,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如果因为开票方涉及走逃失联(企业下落不明、无法正常联系)、被列为非正常户,或者发票记载信息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存在严重不符等特定风险特征,可能被税务机关的发票风险管理系统识别并列入异常凭证范围,进而对该发票的进项税额抵扣产生直接影响。

对于纳税人已经就异常凭证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现行规定,除税法另有明确规定的特定豁免情形(比如纳税人能够充分证明交易真实发生、符合特定的例外条件)外,通常需要将已经抵扣的相应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重新计入当期应纳税额,这意味着纳税人可能需要为此补缴相应的税款;对于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仍处于待抵扣状态的异常凭证,税务机关系统通常会暂停或者限制其继续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纳税人需要等待相关问题得到核实澄清后,才能够重新申报抵扣。

纳税人一旦发现自己取得的发票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应当第一时间核实具体的异常认定原因,并积极准备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相关证据材料(比如购销合同、货物运输凭证、资金支付凭证等完整的业务闭环证据),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说明情况,如果确实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交易真实发生、且纳税人自身不存在恶意取得虚开发票等主观过错的,按照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能可以继续申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或者在异常凭证问题得到核实澄清、解除异常状态后,恢复正常的抵扣权利,具体的处理规则和证明标准,建议纳税人结合现行有效的税收征管规定,并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建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加强对上游供应商资质和经营状况的审慎核实,尽量选择经营状况正常、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开展业务往来,降低因为交易对手方后续出现走逃失联等异常情况,而波及自身发票进项抵扣权益的风险;同时建议企业定期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主动核查自身取得发票的抵扣状态,一旦发现存在异常凭证情形,及时按照规定妥善处理,避免因为疏于关注导致税务合规风险的累积和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