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业企业在正常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一定数量的边角料、废旧物料等副产品,比如金属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金属边角料、纺织行业产生的布料边角废料等,这类边角料、废料虽然不是企业主营产品,但仍然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企业通常会将其对外销售(比如出售给专门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企业),获取一定的额外收入,这部分销售收入同样需要纳入企业正常的税务申报管理范畴,而不能因为是“边角料”、“废料”就被忽视或者遗漏申报。
从增值税角度看,企业对外销售边角料、废料的行为,符合增值税法关于应税销售行为的一般界定,属于企业销售货物取得收入的范畴,需要按照现行增值税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边角料废料,通常情况下适用正常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除非该类特定废料的销售,符合税法明确列举的可以适用免税或者其他特殊优惠政策的情形,具体建议结合现行有效的税收政策核实确认,比如部分资源综合利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对特定类型的废旧物资综合利用产品或者服务有专门的支持规定,企业需要判断自身的边角料废料销售是否符合相应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
企业销售边角料、废料,同样需要按照发票管理的一般规定,向购买方开具相应的发票,作为购买方进行成本核算和进项税额抵扣(如果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的凭证依据,企业不能因为边角料废料交易金额相对较小、或者交易双方关系相对随意(比如很多废品回收交易可能以现金结算、不太规范),就忽视规范开票和纳税申报的合规要求。
建议制造业企业将边角料、废料的对外销售业务,纳入企业统一规范的销售业务管理和财务核算体系,建立相应的销售记录、开票和纳税申报流程,确保这部分虽然规模相对较小、但同样属于企业正常经营收入组成部分的业务,能够合规、完整地履行相应的增值税等税务申报纳税义务,避免因为对边角料废料销售业务重视程度不足,产生税务申报遗漏或者不规范的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