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股权低价甚至平价转让给核心员工做股权激励,是很多公司常用的留人手段,但这笔交易在税务上是不是“明显偏低”,并不是企业单方面说了算,而是要看有没有合理依据支撑这个价格。

按照现行规定,转让价格被认定为明显偏低但同时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是有限的,比如继承或者转让给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再比如按照企业内部规定、有相关章程和会议记录支持的员工持股内部转让,如果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价格合理,通常不会被简单认定为偏低;反之,如果既没有章程依据,又明显偏离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就存在被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补征个税的风险。

更需要留意的是,股权激励这类安排往往不是单纯的股权转让,如果员工受让价格明显低于股权公允价值,这部分价差本质上带有薪酬激励性质,税务上有可能被认定为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需要按规定并入综合所得计缴个税,而不是简单套用财产转让所得的口径处理。

实践中比较稳妥的做法,是提前搭建有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持股协议等文件支持的员工持股方案,明确定价依据和限制转让条件,这样即便价格低于外部市场价,也有相对完整的证据链去解释合理性。

简单说,股权激励能不能按低价处理,关键在于程序是否完备、依据是否充分,不能只靠“是自己人”这一个理由。

员工股权激励涉及股权转让和薪酬两套税务口径的交叉判断,建议提前预约顾问设计具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