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价格和第三方评估值不一致,是很常见的情况,交易双方基于议价能力、行业前景、股权比例等因素协商出的价格,本来就不需要和评估值完全相等。税法上关注的重点不是价格必须等于评估值,而是申报的计税收入是否明显偏低且缺乏合理理由。
如果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净资产对应的份额,又没有继承、近亲属转让等合理情形支持,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净资产核定法或者参照类似交易价格等方法,重新核定计税依据,这时评估报告往往会被作为参考依据之一,但并不是唯一或强制的标准。
举例来说,一家公司账面净资产较高,但因为存在未决诉讼、经营下滑等因素,双方按低于净资产的价格成交,这种情况下只要能提供完整的合理性说明和佐证材料,通常不会被简单认定为明显偏低,评估值也不会自动替代合同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选择是否恰当,也会影响税务机关对其参考价值的认可程度,如果评估结论明显脱离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反而可能引发进一步问询,建议评估报告和实际转让价格之间的逻辑关系要能自圆其说。
简单说,转让价格与评估值可以不一致,但价格偏低的一方要提前准备好能站得住脚的合理性依据。
涉及价格与评估值差异较大的交易,建议提前找顾问核对是否需要额外准备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