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取得的各类所得设置了较为全面的应税所得项目分类,服务员因提供餐饮服务而额外获得的小费,从性质上看跟提供劳务服务取得的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相似性,理论上应当纳入相应的应税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这是从税法的一般原理和应税所得的广泛覆盖原则出发的分析。

但在实际操作层面,小费这种收入形式跟员工从用人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存在明显不同——工资薪金是通过用人单位的正式财务系统发放、有据可查、由用人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小费通常是顾客在消费过程中直接、零星地给付服务员个人,往往不经过企业的正式财务系统入账,这种收入形式的隐蔽性和零散性,使得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中很难对每一笔小费收入进行有效的核实、申报和征税,这也是全球很多国家和地区在小费税收征管上普遍面临的共性难题。

如果餐饮企业存在统一收取顾客支付的服务费(比如账单中明确列示的固定比例服务费,而不是顾客自愿额外给付的零星小费),并将这笔服务费统一分配给员工作为额外收入的情形,这种情况下由于资金流转经过了企业的正式财务系统,通常应当纳入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范畴,跟员工的工资薪金一样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这跟顾客私下直接给付的零星小费在性质认定和征管可行性上存在明显区别。

建议餐饮企业如果涉及统一收取服务费并向员工分配的情形,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或者劳务报酬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对于顾客直接、零星给付员工个人的小费,具体的税务处理和征管口径,建议以属地税务机关的实际执法实践为准,企业和员工也应当保持基本的税收合规意识,不应当因为征管存在一定难度就认为这类收入完全不需要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