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设计目的:公司人格否认(俗称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是为了防止股东滥用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这一基本制度设计来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一旦被认定构成滥用情形,股东将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需要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常见的人格混同情形:股东与公司之间财产不分(比如公司账户与股东个人账户混用、公司资金被股东随意支取用于个人消费)、业务混同、人员和机构混同等,是最常见的容易被认定为构成人格混同、进而触发人格否认的情形。

过度支配控制情形:控股股东过度操纵公司决策、将公司作为规避自身债务的工具、或者利用公司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也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对公司人格的滥用。

对一人有限公司的特殊举证规则:现行公司法特别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规则,一人公司股东应当格外重视财产独立性的规范管理。

建议严格保持公司财产独立性,避免人格混同风险,欢迎预约顾问协助规范公司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