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强制性的基本原则: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项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约定而改变,即便双方书面约定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由用人单位将相应费用折算为工资发放,这种约定也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常见的错误操作:部分企业出于降低用工成本的考虑,与员工签订所谓的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试图以此规避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这种操作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一旦被劳动监察部门发现或者引发劳动争议,企业仍然需要承担补缴社保、缴纳滞纳金甚至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员工事后主张补缴的权利:即便员工当初自愿签署了放弃社保的承诺书,也不影响其后续(甚至离职后)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不能以员工曾经自愿放弃为由进行抗辩。
建议:企业应当摒弃通过员工自愿放弃承诺规避社保缴纳义务的错误做法,依法为全体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这是企业用工合规最基础、也是最不能触碰的底线要求之一。
社保缴纳是不可协商放弃的法定义务,建议依法足额缴纳,欢迎预约顾问协助规范社保缴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