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提出的主体和期限: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任何人(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公众)可以在公告期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主张该商标不应当被核准注册。

常见的异议理由:包括异议人认为该商标与自己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构成近似、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该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恶意抢注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等。

异议的审查和裁定: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后,会通知被异议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辩,经过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和理由后,作出该商标是否准予注册的裁定。

建议:企业发现有他人正在申请注册与自己商标近似或存在其他侵权情形的商标时,应当密切关注商标公告信息,在3个月的异议期内及时提出异议,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逾期未提出异议可能丧失这一救济机会。

建议密切关注商标公告信息,及时在异议期内维权,欢迎预约顾问协助办理异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