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即通常所说的离职证明),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非“可开可不开”的选择性事项。

离职证明通常需要载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基本信息,不应当载明可能对劳动者再就业产生不利影响的内容(比如主观评价性的负面表述)。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比如影响劳动者入职新单位、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令改正甚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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