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责任类主体: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个人/家庭财产承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普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这三类主体的经营者/投资人个人财产与经营财产之间没有隔离。

混合责任类主体: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LP)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是无限与有限责任并存的特殊结构。

有限责任类主体: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股东均以其认缴出资额(或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原则上相互隔离。

分公司特殊情况: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债务由总公司承担,本质上不属于独立的责任主体,而是总公司责任的延伸。

责任承担方式是选择主体类型时最核心的考量维度,欢迎预约顾问协助对照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