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这意味着此前“认缴期限可以任意约定、甚至几十年不用交”的做法不再适用,五年是法定的上限。

对于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经登记设立、认缴出资期限超过法定期限的存量公司,也需要按规定逐步调整至符合新规定的期限要求,具体的过渡期安排以相关配套规定为准。

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的资金安排,评估认缴出资的实缴计划,避免临近期限时才发现资金压力过大,无法按期完成实缴。

不确定自己公司的认缴出资是否符合新规定的期限要求,欢迎预约顾问帮您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