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账上有钱,老板先借来周转一下”——这是很多中小企业老板的日常操作,借条也不打,就挂在“其他应收款”上,一挂就是好几年。看起来是自己公司的钱、借自己的,能有什么问题?问题就出在个税上。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个人投资者(股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自己投资的公司借款,如果到了纳税年度终了(也就是年底)之后,这笔钱既没有归还,又不能证明是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那么税务机关可以把这笔未归还的借款视同公司向你分配了利润,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对你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换句话说,你以为只是“借”,在税务眼里可能就是“变相分红”。一笔常年挂账的股东借款,年底就可能被要求补一笔20%的个税,金额大的话不是小数目,还可能涉及滞纳金。
为什么税务会盯这块?因为不少人正是用“借款不还”来规避分红的20%个税——利润不分红、以借款名义把钱拿走,长期不还。这类行为在金税四期的数据比对下越来越容易被发现,往来款异常是常见的关注点。
规避的方法其实不复杂:一是借款要有真实、合理的经营用途,并留好凭证;二是及时归还,不要跨年长期挂账,尤其不要跨越纳税年度终了还不处理;三是如果确实是要把利润拿出来,就走规范的分红或工资渠道、依法完税,而不是用借款“绕道”。规范地拿钱,反而最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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