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23条第3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需自证财产独立,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如果发生债务纠纷,不是债权人去证明股东和公司财产混同,而是股东自己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证明不了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和普通多股东公司的规则不一样,普通公司如果要追究股东连带责任,通常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股东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财产混同等情形,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一方。这条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也会结合公司账目是否完整、是否存在股东随意支配公司财产等具体情形综合判断,并不是简单地看有没有一份审计报告就能一概而论。
一人公司因为只有一个股东,法律推定财产混同的风险更高,所以把举证责任压给了股东本人,这也是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一项特殊规制安排。
对独立开发者来说,这意味着平时的账目规范程度直接决定了万一发生债务纠纷时能否守住有限责任的边界,公私账户混用、缺乏清晰的财务记录,都会大幅增加被认定为财产混同、进而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建议把这条规则当作日常经营的底线要求。
值得留意的是,这条规则并不会因为公司经营时间长、账目历史悠久就自动免除,每一年的财务记录都需要持续保持规范,这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合规习惯,而不是一次性完成的任务。
具体处理方式建议结合企业实际业务情况判断,如需协助可预约顾问一对一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