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里约定税款由买方承担,这种条款在实务中并不少见,属于双方对交易成本如何分摊的商业安排,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这类约定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被允许的。

但需要分清楚两个层面:一个是谁最终承担税款的经济负担,这个可以由合同自由约定;另一个是谁是法律上的纳税义务人、谁负责扣缴申报,这个是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因为合同约定而改变。股权转让个税的纳税义务人始终是转让方(卖方),受让方(买方)通常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负有代扣代缴的协助申报义务。

举例来说,即使协议约定买方承担全部税款,实际申报时依然要按转让方为纳税人、受让方履行扣缴义务的流程走完手续,只是买方实际支付的税款金额可以体现为交易对价的一部分或者单独结算,这属于双方内部的资金安排。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为这类约定导致申报环节责任主体混淆,比如买方误以为自己就是纳税人而疏于履行扣缴申报手续,一旦出现申报滞后或者遗漏,税务机关追责时依然会按法定规则来认定责任,合同约定并不能作为免责理由。

简单说,税款谁出钱可以谈,但谁去申报、谁是法定责任人,还是要按税法规定走。

涉及税款承担条款的合同起草,建议提前请顾问把关避免申报责任错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