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前面已经讨论过其基本的申请条件和适用逻辑(伤情发生变化、原鉴定结论作出已满一年等),这项制度设计中,一个容易被忽视但具有重要意义的细节,是关于有权提出复查鉴定申请的主体范围,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将“近亲属”纳入了有权申请复查鉴定的主体范围,这意味着即便工伤职工本人已经因为各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因为工伤本身或者其他与工伤存在关联的原因而不幸去世),其近亲属仍然可能在特定情况下,就该工伤职工的相关权益,提出复查鉴定的申请诉求。

这项制度设计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一些特定的复杂情形中,比如工伤职工在原有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后,因为与该工伤存在因果关联的伤情持续恶化,最终导致死亡,但相应的死亡结果,是发生在原鉴定结论作出之后的一段时期内,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的近亲属,可能基于维护逝者生前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权益完整性的考虑(比如影响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相应认定和计算标准),依据法律赋予的近亲属申请权利,就工伤职工生前的伤残情况变化,提出相应的复查鉴定申请。

需要说明的是,这类涉及工伤职工去世后,由近亲属提出复查鉴定申请的具体情形,相对而言属于较为特殊和复杂的个案情况,实际的申请条件、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具体的操作流程,可能因个案的具体情况和属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实际操作规则而存在差异,建议近亲属遇到类似需要主张相关权益的情况,及时、主动地向属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详细咨询了解具体的申请条件和操作流程,必要时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全面评估具体情形下的申请可行性和相应的证据准备要求。

建议工伤职工的近亲属,如果确实认为存在因为工伤职工生前伤残情况变化(尤其是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联的情形),而需要重新申请复查鉴定、进而影响相应工伤保险待遇认定的必要情况,及时收集和保留相关的医疗诊断、病历记录等证据材料,尽早咨询属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者专业律师,了解具体的申请条件和可行性,依法维护逝者生前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权益和近亲属自身依法可以主张的相应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