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在保护普通劳动者权益的一般性规定基础上,针对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专门设置了更加特殊、更加倾斜保护的合同期限处理规则,这跟前面已经讨论过的医疗期内合同到期顺延规定,在保护对象和具体适用条件上存在一定区别,但立法精神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避免劳动者在因工伤病这类特殊困难时期,因为劳动合同到期这一形式化理由,而失去应有的劳动关系保障和相应待遇支持。
具体而言,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劳动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期满”这一法定终止情形,终止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而应当将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的终止情形消失为止,这项规定的适用对象,是那些已经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并被确认存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也就是评定了相应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跟单纯处于医疗期内(尚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形有所区别,但两者的核心制度目的是相通的,都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简单以合同到期为由,规避对处于特殊困难时期工伤职工的应有保障责任。
对于续延的具体期限和相应的终止情形认定,需要结合工伤职工的具体伤残等级情况综合判断,比如前面已经详细讨论过的,不同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岗位安排和待遇处理规则(一级至四级伤残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伤残津贴、五级至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工作或者发放伤残津贴、七级至十级伤残正常安排工作等),劳动合同续延的具体期限,通常需要与这些不同伤残等级对应的权益处理和岗位安排情况相衔接匹配,确保工伤职工在相应的特殊保护期限内,其劳动关系和相应待遇能够得到持续、稳定的保障,直至相应的终止情形(比如根据伤残等级依法应当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条件)实际出现。
建议用人单位在处理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且该职工已经完成劳动能力鉴定、被确认存在伤残情况的复杂情形时,准确理解和遵守法律关于劳动合同应当续延的强制性规定,结合工伤职工的具体伤残等级和相应的待遇处理规则,妥善安排相应的劳动合同续延和后续处理事宜,避免因为对相关规定理解不准确,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风险,如果对具体情形的处理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确保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