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始人或者核心员工,因为个人健康原因、家庭事务等各种原因,需要请较长时间的休假,这种情况在公司实际运营过程中并不罕见,围绕请假期间,其此前获得的股权成熟期计算是否受到影响,是一个在股权激励协议设计中,容易被忽视但实际具有一定重要性的细节问题,需要结合具体的协议约定进行判断。

如果双方此前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或者创始人协议,没有专门针对长期休假情形,设置特殊的成熟期计算调整条款,业内比较普遍的默认处理方式,是股权成熟期按照协议约定的日历时间(比如整体四年成熟期,配合一年悬崖期),持续、不间断地计算推进,不会因为激励对象在此期间请假休息(无论是病假、育儿假还是其他类型的休假),而暂停或者顺延相应的成熟计算进度,这种默认处理方式,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协议设计的相对简化和确定性,避免因为需要频繁评估各种请假情形对成熟期计算的具体影响,而增加协议执行和管理的复杂度。

但也有部分公司,在设计股权激励协议时,会专门考虑到长期休假可能对成熟期计算产生的合理性问题(比如如果激励对象连续休假达数月甚至更长时间,在此期间实际上并未为公司提供相应的工作贡献,如果成熟期计算仍然按照正常进度不受影响地持续推进,可能与股权成熟机制“奖励持续实际贡献”的核心逻辑产生一定的张力),因此可能会在协议中专门约定,如果激励对象的连续休假时长,超过了协议设定的特定门槛(比如连续休假超过三个月或者六个月),超出门槛部分的休假时间,将导致成熟期计算相应暂停(即这部分暂停期间不计入正常的成熟进度累计),待激励对象恢复正常在职工作状态后,再继续按照原定节奏计算剩余的成熟期进度。

建议创业公司在设计股权激励协议和创始人协议时,就应当考虑是否需要以及如何设置关于长期休假期间成熟期计算的具体条款,明确的条款约定,有助于避免未来实际出现类似情形时,双方对成熟期计算方式产生理解分歧和争议,具体是选择默认按照持续日历时间计算(相对简化)、还是设置特定的休假时长门槛和相应的暂停顺延机制(相对更加精细但增加了管理复杂度),公司可以结合自身的治理理念和管理需要审慎决策,建议咨询专业的股权激励顾问和公司法律师,协助设计权责清晰、双方都能够合理接受的具体条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