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开具规范中,关于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要求,主要是针对购买方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具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的单位而设置的,这类购买方通常都拥有相应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其单位身份的唯一识别信息,在开具给这类单位购买方的发票中,准确填写这项信息,是保障发票有效性和购买方后续能够正常进行成本列支、进项税额抵扣等税务处理的重要基础。
但对于购买方是个人(自然人消费者)的情形,由于自然人个人通常不具备、也不需要拥有企业意义上的“纳税人识别号”(自然人虽然也有身份证号码等唯一身份识别信息,但这跟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在概念和用途上存在本质区别),因此开具给个人消费者的发票,通常不需要,也不应当强制要求消费者提供并填写所谓的“纳税人识别号”,这项要求的适用主体,本身就限定在单位购买方的范畴,不适用于个人消费者的购物开票场景。
实践中,个人消费者在购物时索要发票,商家应当按照正常的开票流程,为消费者开具相应的发票(普通消费者索要的通常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上购买方信息栏目,通常只需要按照消费者提供的姓名等基本信息填写即可,不涉及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要求,如果商家的开票系统或者收银人员,错误地要求个人消费者必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才能开具发票,这种做法缺乏相应的规定依据,属于对开票规则的错误理解和操作。
建议商家(尤其是直接面向个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零售、餐饮等行业商家)准确理解和把握增值税发票开具中,关于纳税人识别号填写要求仅适用于单位购买方、不适用于个人消费者的规则,规范培训相应的收银和开票人员,确保能够正常、便捷地为个人消费者开具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应当以消费者未能(也不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为由,拒绝或者刁难消费者正当的开票诉求,如果消费者遇到商家以此为由拒绝开票的不合理情况,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反映情况,维护自己依法应当享有的开票索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