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除了核心的正式员工团队,往往还会与一些具备特定专业能力、以长期咨询顾问形式提供服务的外部人员建立合作关系,比如技术顾问、行业专家顾问等,公司出于长期绑定这类重要外部合作伙伴、分享公司未来价值增长的考虑,希望向这类顾问也授予股权激励,这种安排在商业实践中并不少见,但需要充分了解其中涉及的法律和税务处理差异。
从公司法和股权授予的基本法律原理看,公司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理论上具备较大的自主决策空间,可以决定向其认为对公司发展具有价值的任何相关方(不限于正式员工身份),授予相应的股权或者期权,只要相应的授予决策,经过了公司内部规范的治理程序(比如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相应决议审议),这种向外部顾问授予股权激励的安排,在公司治理层面通常是被允许的。
但税务处理层面,需要特别注意的关键差异,是前面已经反复讨论过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这项重要的税收支持政策,通常在适用条件中,明确将激励对象限定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范畴,外部顾问由于与公司之间通常建立的是咨询服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不具备“员工”身份,其获得的股权激励,很可能无法适用这项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这意味着外部顾问在获得股权(或者达到相应行权、获授条件)的当期,就可能需要按照正常规则(具体适用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其他所得税目,需要结合双方的具体法律关系性质判断),计算确认应税所得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而不能像正式员工那样,享受递延到未来实际转让股权时才纳税的税收缓冲便利。
建议公司在设计面向外部顾问的股权激励方案时,充分了解和评估这一税务处理层面的重要差异,提前与拟授予股权的外部顾问,就相应的税务影响进行充分沟通说明,帮助顾问建立准确的税务成本预期,避免顾问在实际获得股权激励后,才发现需要立即承担远超预期的当期纳税义务而产生不满或者纠纷;同时公司也可以结合具体情况,评估是否有必要通过调整具体的股权授予方式和时点安排(比如结合顾问实际的税务负担能力,合理设计获授条件和节奏),来缓解这类税务差异对合作关系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必要时委托专业的股权激励顾问和税务顾问,协助设计既能够实现长期绑定外部顾问价值贡献的商业目标、又能够合理规划相应税务成本的股权激励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