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制度,是指企业工会代表本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并将协商达成一致的内容,以书面合同形式确定下来的一种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相比单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体现的是职工集体层面与用人单位的协商博弈结果,通常能够为职工争取到相对更加统一、有保障的劳动条件底线标准。
从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看,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签订,提供了明确的程序规范和法律效力保障,但整体上是将集体合同定位为一种鼓励企业和职工通过民主协商方式,自主建立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而不是强制要求所有企业必须签订集体合同的普遍性法定义务,这跟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每位劳动者签订个体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在立法定位上存在明显区别。
但需要说明的是,部分地区结合本地特定行业的劳动关系特点和实际管理需要,探索推行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制度,比较典型的比如建筑业(劳务用工相对复杂、农民工群体权益保障需求突出)、餐饮业(中小企业众多、职工流动性较大)等行业,部分地区通过地方性法规、政策文件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推动,鼓励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要求相关行业内的企业,普遍参与行业性或者区域性的集体协商机制,建立相应的集体合同或者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标准,这类地方性、行业性的政策安排,跟国家层面法律总体上的鼓励性定位,在具体的强制性程度上可能存在一定差异,企业应当结合自身所属行业和属地的具体政策规定,了解自身是否面临相应的集体协商参与要求。
建议企业,尤其是建筑、餐饮等劳动关系相对复杂行业的企业,主动了解属地是否已经建立了相应的行业性或者区域性集体协商推动机制,积极配合和参与相应的集体协商工作,通过与本企业工会(或者行业性工会组织)的平等协商,建立健全反映职工合理诉求、兼顾企业实际承受能力的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协商指导标准,这不仅有助于企业更好地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和可能存在的地方政策要求,也有助于构建更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降低个体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