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制度设计的一项核心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为无过失责任原则),这项原则的基本内涵,是只要职工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构成要件,用人单位(通过工伤保险基金)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而不需要考察和区分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中,职工自身是否存在过失或者过错,也不会因为职工自身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失,而相应减少其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这项无过错责任原则,跟我们日常生活中更为熟悉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原则存在明显区别——在普通的民事侵权纠纷中,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比如受害人自身也有一定的疏忽大意),通常会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相应减轻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但工伤保险制度,基于其作为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劳动者在职业伤害风险面前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立法宗旨,特意摒弃了这种“过失相抵”的处理逻辑,只要职工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构成要件(且不属于法律明确列举的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等排除情形),无论职工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是否存在一定的疏忽或者不规范操作,都不影响其工伤认定和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正常享受。
这种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在于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功能,是为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包括可能存在的操作不慎等)遭受意外伤害时,提供及时、充分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而不是像民事侵权责任那样,重点关注具体损害发生的因果关系和过错程度分配,如果工伤认定和待遇标准,也像普通民事赔偿那样,机械地根据职工自身的过失程度进行打折扣处理,将大大削弱工伤保险制度应有的劳动者权益保障功能,也不利于鼓励用人单位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而不是简单归咎于职工个人过失的角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保障的主体责任。
建议职工和用人单位准确理解工伤保险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内涵,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即便职工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客观上确实存在一定的操作不当或者疏忽(但不属于法律明确排除的醉酒、故意自残等严重情形),依然应当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申请,职工依法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不会因为这种一般性的自身过失而相应减少,用人单位也不应当以“职工自己也有责任”为由,试图减少或者拒绝为职工提供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保障。